《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

admin2017-03-20  32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何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选项

答案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同职连署制。同职连署制即要求有关的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法官责任制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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