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
admin
2018-07-03
21
问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0题)
选项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乙还负有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甲支付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在乙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前提下,甲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属于违约,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D项正确,A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即乙的抗辩权,甲无权行使,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说明书属于从给付义务,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故甲无权解除合同,故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v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张某欲在自己房屋的楼道口改造一个杂物问,邻居华某认为张某的这一行为会减少楼道面积,大大影响自己上下楼道的方便,于是坚决阻止张某的改造行为,阻止无果后,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禁止张某的行为,华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下列哪些种类?()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到期甲没有还款。根据该案情,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甲诉乙违约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50题)
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45题)
随机试题
He’sstillbusyaroundtheclock,butnowhededicateseveningsandweekendstocharityworkandlocalpoliticsinsteadofsecon
列宁指出:“如果要开一张包治百病的药房,或者拟定一个适用于一切情况的一般准则那是很荒谬的。”其荒谬在于违背了()。
翼状肩体征是由于哪块肌肉麻痹
“十二经筋”中足三阳经筋
脊柱结核主要的x线表现是
A.pH5.5~6.5B.2.4~5.4mmol/24hC.<100mg/LD.8.8~17.6mmol/24hE.>150mg/24h尿蛋白定量正常值参考范围是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的事项包括()。
如果某银行以900元的价格购入5年期的票面额为1000元的债券,票面收益率为10%,银行持有3年到期偿还,那么购买的到期收益率为()。
使用信用卡结算的单位,可以将销售收入存入卡上。()
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调查了员工们对公司的奖励员工绩效等级体系的满意度。调查数据显示得到较高等级奖励的员工们对该体系非常满意。这位人事主管从这些数据中得出结论认为,公司中表现最好的员工们喜欢这个体系。该人事主管的结论假定了下面哪种说法?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