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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
2015-05-18
33
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以下题。(2013年试卷三第95~100题)
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答案
C,D
解析
执行担保,是指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某种履行义务的保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缓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担保既可以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以其信誉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可知,第一,法院批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后,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而非裁定终结执行,选项A错误,不应选。第二,暂缓执行的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依据法律人民法院不必经过执行人兴源公司申请,可以依职权直接恢复执行;并且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故选项B错误,不应选。选项C正确,应选。
从执行担保的目的来看,执行担保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有所延缓,使其能够有机会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防止破产倒闭,该制度有利于对被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在确定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前提之下,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予以考量。但如果批准担保之后,超过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执行程序的重心也随即重新回归到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此时,出于对执行程序中效益的保障和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恢复执行后,法院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也当然的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从责任财产的角度来看,债务人对债权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的一般担保。因此法院在执行债务人财产时,既可以执行特定的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以外的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据此可知,本案中,针对郭某担保期满后仍无力偿债的情形,法院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选项D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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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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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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