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0题)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0题)
admin
2015-05-18
40
问题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0题)
选项
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答案
C,D
解析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9、210条分别对其作出规定。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由此可知:第一,关于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前提条件的问题。即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做裁定、再审裁判有错误时,才可向检察院申请。因此,选项A在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的做法错误。第二,不论申请检察建议还是申请抗诉,以一次为限。因此,选项B错误。第三,检察机关有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权利。建华公司、瑞成公司都是案件当事人,因此,选项C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D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瑞典甲公司为宣传产品发放宣传画册,北京乙服装公司未经许可将画册中的10幅照片用作本公司广告宣告。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物权的客体,表述正确的是:
崔某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支付定金25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随机试题
发挥领导作用的基础是______。
小儿肾脏的浓缩和稀释功能低下,达到肾功能基本完善即所谓肾小球一肾小管平衡的年龄为
患者女性,60岁,反复咳嗽、咳痰10余年,每年冬季发作3个月以上。查体:桶状胸,双肺叩诊过清音,呼气音延长。不可能出现的体征是
24岁,女性,心悸、怕热、多汗1年余,甲状腺Ⅲ°肿大,血管杂音明显,突眼明显,经2个月抗甲状腺治疗,疗效不明显,T3、T4仍高于正常,本例患者预后估计是
患者,齐某,男,40岁。近日来头痛、恶心,有时呕吐,无发热,血压20/12.6k.Pa(150/97mrn}tg),脉搏46次/min,心率55次/min,呼吸25次/min。为其测量血压时,应做到
对于反应:4AI+3O3+6H2O→4Al(OH)3,运用公式时,其中n为()。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下列有关教材开发与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Whatisthemoststrikingimagetoemergefromthisautumn’sOccupyprotests?WasitthecampuspoliceofficerinDavis,Califo
A、Bycryingforothers’attention.B、Bypleasingotherswithsmile.C、Byaskingforfoodfromothers.D、Bymakinganoiseforc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