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0题)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0题)
admin
2015-05-18
48
问题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0题)
选项
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答案
C,D
解析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9、210条分别对其作出规定。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由此可知:第一,关于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前提条件的问题。即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做裁定、再审裁判有错误时,才可向检察院申请。因此,选项A在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的做法错误。第二,不论申请检察建议还是申请抗诉,以一次为限。因此,选项B错误。第三,检察机关有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权利。建华公司、瑞成公司都是案件当事人,因此,选项C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D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
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黄河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面值金额发行股票,共获得溢价款1亿,对该笔溢价款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列入公司财产哪一部分?
王某的住所地在A市,李某的住所地在B市,一日王某驾车在C市撞伤李某,李桌住进了D市的某一医院,不久由于伤势恶化,李某死于D市的医院中。现李某的妻子欲以王某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问下列哪几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患者,发病5小时入院,首选以下哪项治疗
中药的酸水提取液碱化后用氯仿萃取,氯仿层再用酸水萃取,酸水层加碘一碘化钾试剂,能生成红棕色沉淀的是
按我国抗震设防水准,下列关于众值烈度的叙述正确的是()。
甲租赁乙汽车一辆,约定租期为8个月。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若无差异曲线上的任意一点的斜率为1/2,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更多X时,他更愿意放弃()单位X而获得1单位Y。
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一些自救和互救的技能。下列有关意外事故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教师在班级建设和管理时,不正确的做法是()。
若有如下语句:structa{charx[10]inty;}s,*t;t=&S;则对结构体变量s中的成员y的正确引用是()。
CanIhelpyou?That’sallfight.
A、ItteachestheforeignchildrenEnglish.B、Itteachesthechildrenforeignlanguages.C、Ittrainstheteachersforforeignla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