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帐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

admin2021-07-05  2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帐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甲、乙将合伙企业资金以合伙企业名义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甲、乙可能构成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但不构成无权处分,A错误。该案事实并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因此,我们无从判断将合伙企业资金投资股市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即使超越。这种一次性的行为也没有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B错误。如果该委托投资行为超越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甲、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实施,则甲、乙2人明显存在过错。退一步说,即使没有超越经营范围,对于这种重大的、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甲、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实施,也存在过错。因为合伙人的过错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委托投资失败,受托的投资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该投资的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v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