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三—

admin2017-03-14  43

问题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三—70,多)

选项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问,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该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D错误。
  依据该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应由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派遣单位甲公司存在过错(“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之情节),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选项A、B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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