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年卷三第1题)

admin2017-03-09  32

问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年卷三第1题)

选项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解析 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何种民法意义,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②本题这样的考题虽具综合性,但考点主要集中在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领域。③A选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们总称为法外空间。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选项不当选。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还须注意:因婚约给付彩礼,就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赠与是合同。⑤C选项涉及过错侵权。在C选项中,客观上具有:第一,甲极力劝酒的加害行为;第二,乙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损害的事实;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主观上甲具有过失(需注意:侵权法上过失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即看甲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与甲具有相同身份的理性人的行为标准,若达到了,甲就没有过失;若没有达到,甲就具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甲、乙间成立过错侵权,故C选项当选。⑥D选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行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第二,行为人具有作为的能力;第三,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过错侵权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D选项中,“同事”二字表明,甲是成年人,乙要求甲到水库游泳的先前行为并未使甲的人身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中,乙的先前行为没有引起保护甲的安全作为义务,甲因抽筋溺水身亡,乙就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v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