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的辞退制度,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3-06-09  23

问题 关于公务员的辞退制度,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是某县财政局副局长,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应当予以辞退
B、甲是某省副省长,在一次去外地参加调研时,未与其他同事打招呼,私自飞到香港和情妇幽会了20天,对甲应当予以辞退
C、甲女是某县财政局副局长,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愿意接受其他安排,但正在怀孕期,对甲女可以辞退
D、甲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对甲可以辞退

答案4,8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该法第84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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