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44题)

admin2017-03-09  35

问题 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44题)

选项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答案D

解析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我们可知,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办理,A项正确,不是应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B项正确,不是应选项。《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不是应选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于是否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不同。依据《仲裁法》第61条和《仲裁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则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故D项错误,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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