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2万元和1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2万元和1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
admin
2014-02-17
27
问题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2万元和1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18,单)
选项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答案
A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专利法》第65条关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题中,甲因乙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完全可以确定,因此按照《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甲因乙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就是乙对甲赔偿的数额。其具体计算过程为: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了100台产品,甲销售每件该专利产品所获利润为2万元,所以甲的损失一共是200万元,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B、C、D选项都是错误的。
本题的做题关键是考生朋友需要牢记:对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首先是要看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否能够确定,如果能够确定,则以实际损失的数额为赔偿的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再去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此处是有顺序限制的。本题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i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A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B企业是其债权人之一。关于对A公司提起进行重整的申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受到刺激而精神失常,经其妻申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甲在合伙中的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假使A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已经被撤销,开办单位B和C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A公司假设因为某种原因被撤销,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某会计所应如何承担责任?
因为董事会一直没有召开会议讨论聘任新的经理事宜,为公司运营造成了损失,公司经理一职的空缺会令损失继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聘任新的公司经理入选问题的有:经过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新华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一名,经过
甲、乙为夫妻,婚后乙突然精神失常,不能表达意志,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后,甲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有关木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甲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甲运输汽车一辆,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甲起诉,并因保全而给甲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可以行使下列什么权利?
赵某与刘某借款一案经法院判决确定刘某应当偿还赵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刘某不履行,赵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生了下列情形,合法的有:
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果设定抵押后,甲厂司机赵某在开车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汽车全部毁损,则: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
某企业在其生产的人用药品上使用“病必治”商标,但未进行注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在碘甘油处方中,碘化钾的用途是()。
关于急性肾小球肾炎的病理描述,下面哪项是正确的
在持续应激刺激下,机体出现能量动员,维持与刺激保持平衡,最后机体衰竭或生病,是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某,在对王某欠债不还一案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吴某的吃喝之后,在明知所强制执行的财产并非债务人工某所有,而且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也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提出相应证明文件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仍
(2003年)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
市政管线工程的布置,正确的做法是()。
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还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
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有()。
下列各句中,有语病的一句是:
Doesthemanhavetimetonigh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