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2万元和1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

admin2014-02-17  27

问题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2万元和1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18,单)

选项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专利法》第65条关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题中,甲因乙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完全可以确定,因此按照《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甲因乙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就是乙对甲赔偿的数额。其具体计算过程为: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了100台产品,甲销售每件该专利产品所获利润为2万元,所以甲的损失一共是200万元,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B、C、D选项都是错误的。   
本题的做题关键是考生朋友需要牢记:对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首先是要看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否能够确定,如果能够确定,则以实际损失的数额为赔偿的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再去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此处是有顺序限制的。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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