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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
admin
2012-11-11
48
问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1)——(6)题。(2011年试卷三第95——100题)
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9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经程序。所以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因此,选项A正确。反之,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果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考查的是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的做法,根据《调解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对于处于开庭审理阶段的案件,在裁判作出前法院都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本题中的离婚纠纷在经过一次调解后便进入了正常的审理程序,此时是否再次调解则需要法院根据案情的不同判断争议是否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如果法院认为该争议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就可以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已不可能通过调解解决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则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再次组织调解。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法院首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再次调解解决争议,也有可能不进行调解而通过判决解决。因此,选项C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的提法正确,选项C正确。选项D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的提法错误,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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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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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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