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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admin
2018-07-16
35
问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2011年卷四第六题)
问题:
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应当。因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若受害人无罪(即无犯罪事实),则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及判处并已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拘役、徒刑、死刑,国家应予赔偿,但下列情形,国家不予赔偿:(1)依法采取且未超期的刑事拘留;(2)因受害人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被判处刑罚的。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题,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检察院认定张某无犯罪事实。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对张某的逮捕应予赔偿。
本题会发生争议的是:对张某的刑事拘留是否应予赔偿?答案是:也应予以赔偿。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的是经济纠纷,根本不存在诈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因此对张某的刑事拘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的,且超期拘留(刑事拘留了1个月),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
1项规定,也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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