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3-01-11  34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内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B、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申请,只能择一进行申请
C、对于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4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散A项错误。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故B项错误。第13条第3款规定:“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C正确,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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