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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协定:2007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
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协定:2007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
admin
2009-05-12
25
问题
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协定:2007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备在A市卖出,请甲厂看在老客户的面子上,由甲厂暂时保管这批鸡,一旦乙厂找到买主立即拉走,并表示愿意给甲厂一定好处,甲厂遂答应。10月3日,乙厂找到买主,即前来拉货。在此期间,甲厂为保管这批鸡共耗费饲料、人工费1000元,鸡共产蛋2万个。关于本案,下列陈述
选项
A、鸡蛋2万个应归乙厂所有
B、乙厂应当向甲厂支付保管费
C、甲厂有权拒收乙厂迟送的活母鸡
D、乙厂可以不向甲厂支付保管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处理以及保管物孳息的归属。甲厂向乙厂订购鸡是为了加工成烧鸡,以供应国庆节日市场。而乙厂本应在9月15日前交货,但迟至9月27日才向甲厂交货,致甲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甲厂有权拒收货物。根据《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可知,保管合同中,孳息归寄存人所有,因而鸡蛋应归乙厂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第2款的规定,甲、乙对保管费约定不明,视保管为无偿保管,故乙厂可以不向甲厂支付保管费。因此,A、C、D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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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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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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