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卷三第8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卷三第81题)
admin
2021-08-03
36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卷三第81题)
选项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衣的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可知A、C项当选。
根据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可知D项当选。根据第279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要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也即其案件要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所以,B项也,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J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
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李祥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一幢价格为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15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李祥从袁某处借款7万元,仍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李祥又以家中冰箱彩电等总计2.5万元作抵押,向蒋某借款3万元,写了借条和抵押担保书;后李祥从沈某处借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14年司考.卷三.多52)
江某委托朱某购买100台奔腾Ⅲ电脑,适逢市场上电脑价格即将上涨,朱某在这时突然病倒,目.无法与正在国外考察的江联系,遂委托李某代其购买,但未讲明电脑型号,李为省钱,买回100台奔腾Ⅱ电脑,江拒绝接收,因退货使电脑公司损失10万元,则()。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人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担保合同失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关于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A.如果发动机要长时间停机,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发动机生锈。B.宾馆如同设施齐全的社区,为顾客提供其在家庭和社区期望能得到的所有服务。C.就海外投资能否成功地获取高额利润而言,关键在于应该把资金投到哪个国家。D.众所周知,贸易和专门化相辅相成,
男,52岁,畏寒发热14天,查:体温39.5℃,血压75/50mmHg,右上肢可见瘀斑,双肺呼吸音粗,呼吸30次/min,肝肋下未扪及,脾肋下恰扪及;Hb112g/L,WBC18×109/L,PLT56×109/L。PT17秒(对照12秒),纤维蛋白原定量
胆红素脑病的早期征象不包括
与沥青混凝土路面相比,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优点在于()。
下列财产中可以设立质押的有()。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存货“缺货成本”的有()。
金融机构的债务资本称为()。
中国的近代警察是()的产物。
美国政府的金融拯救计划提示,在市场失灵时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软预算约束”带来的“风险部分社会化”,也有可能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纽约大学经济学教授鲁比尼认为,美国已经成为“美利坚社会主义共和合众国”(US-SAR);一些评论
证明:当0<x<1时,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