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卷三第81题)

admin2021-08-03  31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卷三第81题)

选项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衣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可知A、C项当选。
    根据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可知D项当选。根据第279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要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也即其案件要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所以,B项也,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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