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4年司考.卷三.多52)

admin2016-06-13  23

问题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4年司考.卷三.多52)

选项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答案C,D

解析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考查的是什么叫做“有理由相信”。实践中,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均为有效,因此这一点足以令温某“有理由相信”。由于授权委托书系加盖合同专用章,因此温某并不需要向甲公司核实即构成“有理由相信”。但是,如果如C项所言,那么吴某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如D项所言,则吴某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这两种情形不可能构成温某的“有理由相信”,因此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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