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杀人罪两罪,被告人承认其罪行,则县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 )

admin2014-05-30  38

问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杀人罪两罪,被告人承认其罪行,则县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   )

选项 A、全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B、仅故意伤害罪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C、仅故意杀人罪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D、均不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答案2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旨、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本案中,虽被告人李某承认其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杀人罪两罪,但故意杀人罪可能会判处死刑,所以,应仅就故意伤害罪(轻伤)部分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处理。本题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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