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请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请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
2013-12-13
31
问题
请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答案
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耒成年犯应当在来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据此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该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可以确定C选项正确。该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据此可以确定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6D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对现场施工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接警后派警察到现场处理。经口头传唤和调查后,该局对牛某处以10日拘留。牛某不服处罚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11年试卷二第46题)
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午试卷一第81题)
2004年8月16日,王某与同村女孩李某(时年12岁)一起放羊。王某见四周无人,顿生奸淫之念,由于害怕李某告发,遂产生先将该女杀死,再实施奸淫的恶念。王某趁李某在河里玩耍毫无防备之机,持石块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昏倒。之后王某将该女拖至岸边草丛中,实施
某市人民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
下列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
美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价格条件为CPR(大连)。货物由C公司承运,在该贸易中,对于货物的保险费用由谁来支付?
随机试题
个体工商户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应在( )。
DearSir,IwillgraduatefromShanghai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thisyear.Asastudentmajoring
数据的存储结构与数据的逻辑结构之间的独立性称为数据的【】
试述人的行为模式。
女性,56岁。以反复上腹部疼痛4年为主诉来诊,上腹痛无明显规律性,伴腹胀,反酸嗳气。查体:消瘦,贫血貌,舌红无苔,上腹轻压痛。胃镜检查示黏膜红白相间,以白为主,皱襞平坦,黏膜下血管透见,黏液湖缩小。黏膜活检示重度不典型增生。最可能的诊断
下列哪项属于完全抗原的特点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了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是()
Belowisasummaryofsomeofthemainpointsofthepassage.Readthesummaryandthenselectthebestwordorphrasefromthe
Englishisoneoftheworld’smostwidelyspokenlanguages.ThisispartlybecauseitwasthelanguageoftheBritishEmpire.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