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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
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
admin
2008-06-12
38
问题
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某的配偶之前,有权占有并妥善保管。古某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古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们保管。针对古某的遗产“房屋、存款、自行车、手机”,哪些人依法应为遗产的保管人?( )
选项
A、古某的父母
B、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
C、古小某
D、甲
答案
B,C,D
解析
(1)本题是关于遗产的保管问题。遗产的保管是以客观上对遗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的,而占有遗产的人不一定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因此,遗产的管理人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也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继承法》第24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古某死亡时,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侄子古小某、朋友甲分别存有古某的遗产,他们可以作为遗产保管人并应依法妥善保管遗产。而古某的父母并不存有上述遗产,因此,没有成为遗产保管人的条件。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BCD。
(2)遗产管理人的种类。遗产管理人可以分为法定遗产管理人和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继承法》第24条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为法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要求指定遗产保管人。《继承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3)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人存有遗产而成为遗产保管人的情况居多。而为了多得到遗产,作为遗产保管人的继承人往往会藏匿并侵吞遗产,侵害其他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为了制裁藏匿侵吞遗产行为,《继承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侵夺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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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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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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