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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admin
2016-10-26
38
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试说明:
(1)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等在破产清算中的顺位?
(2)什么是别除权?(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
(1)第一顺位。我国社保体制还不完善,职工工资必须优先受偿,以维护社会稳定。 (2)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由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就此物行使权利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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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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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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