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受某电影制片厂之邀将自己的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完成后,导演李某又请林某为其主题歌谱曲,1999年9月,电影拍完后未获审查通过,此时林某已出国无法联系。无奈,电影制片厂只好先后请王某、张某修改原剧本,其中张某仅在王某修改稿基础上略作了改动,但

admin2013-12-28  29

问题 林某受某电影制片厂之邀将自己的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完成后,导演李某又请林某为其主题歌谱曲,1999年9月,电影拍完后未获审查通过,此时林某已出国无法联系。无奈,电影制片厂只好先后请王某、张某修改原剧本,其中张某仅在王某修改稿基础上略作了改动,但拍出的电影仍未获审查通过。林某归国后,重新修改了剧本,导演李某遂以该修改稿为基础,参照王某、张某的修改稿,完成了拍摄工作并获审查通过,该片上映前,林某为一电视剧谱曲,林某将为该电影谱写的主题曲稍加改动又给了电视剧制作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电影剧本为合作作品,应由林某、王某、张某共同享有著作权
B、电影剧本不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只能归林某一人
C、林某将已发表的电影作品中自己谱写的主题曲许可他人使用,未征得制片人同意,侵犯了制片人的著作权
D、林某将已发表的电影作品中自己谱写的主题曲许可他人使用,是合法地行使自己的独立著作权,不构成侵权

答案2,8

解析 合作作者必须是共同参与创作活动、共同完成该作品的人。王某与张某在剧本最终形成过程中,仅起了辅助作用,不是合作作者;影视作品中可以独立使用的词曲作品可以由其创作者行使,不必征得制片人同意。可参照:《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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