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7/2/58)

admin2021-01-31  25

问题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7/2/58)

选项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犯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一道专用于“正本清源”的题。
A选项,(1)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又使用该卡的,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处。一般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较重;两罪一样重时,以目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不数罪并罚。本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法释[2018]19号修正)第5条第2款第3项,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选项说法正确。本选项也给那些将学术观点“在ATM机上冒用信用卡构成盗窃罪”,运用于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说法,打了一个“耳光”。
C选项,本选项考查“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1)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史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除了实施透支行为之外,还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责任与行为同时性原则,要求实施透支行为时,即有非法占有目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法释[2018]19号修正)第6条的规定: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形,只是“透支”,要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还需非法占有目的。而选项已叙明“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当然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1)前述解释第5条第2款第1项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侵占罪。
(2)在法理上,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因为:刑法特别规定盗窃、抢劫信用卡时,信用卡是财物;而其他情况时,信用卡不是财物,故以之后的冒用行为定性。本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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