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admin2018-07-16  30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60题)

选项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A,C

解析 该解释是抽象地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未结合具体个案,故A项对。
    《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即关注语言问题),也使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即关注解释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故B项错。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故C项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或《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该解释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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