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61题)

admin2018-07-16  46

问题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61题)

选项 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答案A,D

解析 《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pc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