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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
admin
2022-09-19
16
问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法考真题]
选项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
B
解析
AB两项,乙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这种情况下丙为恶意占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有权请求其返还房屋。C项,根据《民法典》规定,家事代理权适用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家事代理,因此丙不能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项,对于财产代管人的权限,尤其是财产代管人是否有权处分失踪的被代管人的财产,我国立法目前未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43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此种代管行为主要限定于保管该财产并用以支付失踪人所欠备类债务。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显然不属于代管人的权限范围,故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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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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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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