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南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南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
admin
2021-05-31
46
问题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南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9题)
选项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内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解释》第307争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结合本题,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已向自己作出抵押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拟向法院起诉。由于该套房产同时涉及甲、乙、丙三者的利益,丙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反对原告权利,应将执行债权人甲和执行债务人乙作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必要共同之诉。综上,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D选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s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原告郑兰芝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子何其,要求何其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审判员王东独任审理。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原告郑兰芝不识字,关于其起诉的说法,正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在()情况下可以使用适用简易程序
唐朝软件公司是一家专业财务软件开发公司,其研究开发的SUN软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02年5月,唐朝软件公司发现金科科技公司非法销售该软件,同时,金科科技公司还有非法窃取唐朝软件公司其他技术秘密的行为。为此,唐朝软件公司以金科科技公司
关于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的征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对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收取,说法正确的有()。
甲欠乙企业100万元的贷款,乙对甲的债权时效期间只剩3个月。此时甲与丙达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并将该协议内容通知了乙。关于该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及通知的意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两年后,村委会即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承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个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善,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1.3.35)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电脑公司与位于西城区的乙电子设备厂有合同纠纷。甲公司通过别的渠道扣留了乙厂价值70万元的配件,以此要求乙厂还债。乙厂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扣留的配件。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厂还债。乙厂又得知甲公司准备将扣留的配件发送到
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9.3.83)
随机试题
具有氧化酶活性的蛋白是
产后会阴护理哪项不对
设A,B为随机事件,已知P(A)=1/4,P(B|A)=1/2,P(A|B)=1/3,则P(A∪B)=()。
下图为BOT模式的基本流程,③处应填入()。
编入货物列车的关门车数不得超过现车总数的()。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
()属于债券组合的被动管理。
1,0,2,2,6,10,()
甲、乙二人乘坐同班列车,相邻而坐。由于长途跋涉,甲略有困意,但是担心睡得太深,错过下车,于是请乙到站叫醒自己,乙表示同意。此后,列车到站,甲、乙二人均沉睡未醒,甲因此错过下车,误工数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建立一个有成员对象的派生类对象时,各构造函数体的执行次序为()。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