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一般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admin2013-06-09  35

问题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一般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选项 A、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B、裁决未适用本国法律
C、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D、仲裁庭的组成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可知,A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包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项中的做法违反了仲裁规则,因而法院也是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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