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年试卷二第52题)

admin2015-05-08  29

问题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年试卷二第52题)

选项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故,要成立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但又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在开车时疏于嘹望、因为疏忽大意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等。
    选项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老师对此是无法预见的,应属于意外事件。事实上,无论老师对此能否预见,他都无需对此负责。因为老师批评学生是对学生进行正当的教育,属于正当行为。如果学生因为老师正当的批评而自杀,然后老师就要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教育工作就难以开展了。同理,领导在单位正常批评下属,下属回家后自杀的,领导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对于正当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选项A不构成过失犯罪。
    选项C也是正当行为。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自己跳河游往对岸,自己突然抽筋溺毙,这个结果应该由小偷自己承担。路人无法预见小偷会突然抽筋,即使能够预见到,由于这个跳河行为是小偷自己选择的,突然抽筋溺毙的结果也应该由小偷自己承担。
    选项D也是正当行为。邻居冒着生命危险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的儿童,这一行为显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可能构成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二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前者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后者是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到底反对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判断,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自述,而要根据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低来判断。如果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行为人对此也有认识,那么就可以根据事实性判断来肯定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换言之,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行为人对此也明知,但仍然这样做,其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了。因为要成立过于自信,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该是比较小的,而且行为人确有理由相信通常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如果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又未采取其他措施阻止这个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应当成立间接故意。
    B选项中,对于汽车修理工而言,他是明知高压气泵的危险性的,将高压气泵塞人他人的肛门,会对他人的肠道造成损害,这几乎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他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这一损害,所以说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的。故B项不构成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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