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 2005年5月10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回答以下问题:

admin2008-06-12  17

问题 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 2005年5月10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甲公司向乙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乙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   
B、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乙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甲公司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股东承诺时间的先后进行收购   
C、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约定收购期限自7月5日至7月25日   
D、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7月10日前甲公司有权撤回收购要约

答案A,B,C,D

解析 《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根据该款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不能只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根据该款规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进行收购,而不应该约定其他收购顺序,因此B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C选项中甲公司在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只有20日,因此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根据该条规定,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要变更的,也需通过批准,因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s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