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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结婚30年,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甲、乙、丙,王某与李某共有楼房一栋,存款40万元,以及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若干。2002年3月,甲因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白某与儿子丁。2005年3月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死前立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王某与李某结婚30年,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甲、乙、丙,王某与李某共有楼房一栋,存款40万元,以及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若干。2002年3月,甲因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白某与儿子丁。2005年3月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死前立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admin
2009-03-14
27
问题
王某与李某结婚30年,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甲、乙、丙,王某与李某共有楼房一栋,存款40万元,以及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若干。2002年3月,甲因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白某与儿子丁。2005年3月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死前立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B、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C、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D、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答案
2,4
解析
在进行继承时,参与遗产分配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关于夫妻间个人财产的规定,除此之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王某与李某的楼房与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从中分出一半归李某所有,其余的进行继承,B项正确。虽然王某留下遗嘱将楼房留给李某,但是李某根据遗嘱对楼房的一半进行继承,这一半楼房仍是王某的遗产,A项错误。难以判断的是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判断某项财产是否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是根据财产的性质,而不是以财产价值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金银首饰专由李某佩戴,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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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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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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