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个人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赵某提出其业务经理李某善于管理,可以由李某以其管理才能人伙,不需交纳出资,钱某、孙某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李某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赵某因其他事项提出退

admin2015-09-23  25

问题 赵某、钱某、孙某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个人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赵某提出其业务经理李某善于管理,可以由李某以其管理才能人伙,不需交纳出资,钱某、孙某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李某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赵某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钱某、孙某、李某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李某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问题:
李某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选项

答案有效。根据《民法通则》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又根据《民通意见》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由此可知,本题中的李某,以其管理才能入伙,经过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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