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用公司持有的乙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债券为无记名债券,2005年7月1日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7月5日甲公司将债券交付给银行;但是未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回答下面问题:

admin2008-06-12  18

问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用公司持有的乙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债券为无记名债券,2005年7月1日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7月5日甲公司将债券交付给银行;但是未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回答下面问题:

选项 A、合同无效     
B、2005年7月1日     
C、2005年7月5日     
D、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债券质押合同自债券交付之日起生效,所以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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