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商,拥有汽车“速度”的商标,张三是北京的加盟商,李四是沈阳的加盟商。王五在张三处购买“速度”汽车一辆,之后在沈阳长期使用,由于汽车刹车系统失灵,导致王五遭受人身损害。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4-11-25  29

问题 速度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商,拥有汽车“速度”的商标,张三是北京的加盟商,李四是沈阳的加盟商。王五在张三处购买“速度”汽车一辆,之后在沈阳长期使用,由于汽车刹车系统失灵,导致王五遭受人身损害。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速度公司和张三之间是合伙型联营
B、汽车出现故障,王五到李四处进行免费维修,若李四拒绝维修,王五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C、对于王五遭受的损失,王五只能要求张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D、对于王五遭受的损失,王五有权要求速度公司和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速度公司和张三之间没有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因此不是合伙型联营,故A项错误。速度公司和张三是加盟连锁经营的商业模式,所谓的加盟连锁就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产品、专利技术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约定,在特许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加盟连锁的性质决定了张三和李四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王五和张三的买卖合同仅约束其自身,若李四拒绝维修,王五只能请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王五有权要求制造商速度公司和加盟经销商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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