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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结婚后,李某随王某在南山区居住,2006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发现李某于2001年8月即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并以此为由将案
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结婚后,李某随王某在南山区居住,2006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发现李某于2001年8月即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并以此为由将案
admin
2009-05-14
26
问题
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结婚后,李某随王某在南山区居住,2006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发现李某于2001年8月即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并以此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北关区法院。而北关区法院以该案由南山区法院审理更为便利为由拒绝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南山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正确的
B、如果北关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再将案件移送至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C、如果北关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移送管辖可以移送多次
答案
1,4
解析
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基本知识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题,李某已于2004年8月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至王某起诉时,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应当在北关区,案件应当由李某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关区法院管辖。因此,南山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至北关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由此可知,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至其他法院,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可知,案件只能被移送一次。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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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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