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2012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3题)

admin2018-07-30  36

问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2012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3题)

选项 A、甲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当成张三杀死
B、乙认为嫖娼不为罪,有意嫖宿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
C、丙以为他人电脑背包里有电脑,偷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假币
D、丁用木棍猛击陈某头部,以为陈某已经死亡而离开,后陈某获救

答案A,C,D

解析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包括: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的认定均不发生影响。A项,李四和张三都是“人”,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甲是对象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乙认为嫖宿幼女不为罪,实际上法律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乙是假想非罪,是法律认识错误。C项,假币与电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丙是客体错误。D项,丁以为陈某已经死亡,但实际上陈某并没死亡,丁误认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是因果关系错误。因此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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