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 (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3)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只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admin2015-09-21  27

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
    (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3)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只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被害人没有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条中的 “杀害被绑架人”应解释为故意杀害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行为。故不适用死刑。
    (4)“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5)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甲不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3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100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5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在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逃税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汤甲与汤乙共同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汤乙已经逃离现场,其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罪。 (3)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和汤乙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所以属于抢劫既遂。 (5)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所以对于汤甲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刑罚。 (6)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汤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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