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茂公司诉荣发公司货款一案经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后,于2002年5月15日做出判决,责令荣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德茂公司给付货款200万元。但荣发公司却没有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判决。于是德茂公司在2002年7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案情,请

admin2011-11-07  17

问题 德茂公司诉荣发公司货款一案经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后,于2002年5月15日做出判决,责令荣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德茂公司给付货款200万元。但荣发公司却没有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判决。于是德茂公司在2002年7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各题。
如果在强制执行中,荣发公司和德茂公司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德茂公司再宽限2个月,荣发公司将于2002年10月1日将200万划人德茂公司的账户,那么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选项 A、执行法院应该不予承认,因为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不能再私自和解
B、执行员应当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并且暂时中止强制执行
C、如果荣发公司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德茂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他们的和解协议
D、如果荣发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做执行结案处理

答案B,D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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