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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简述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
2017-05-25
33
问题
简述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
取保候审只是限制而不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是取保候审中最常见的,由于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没必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方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这种情况一般来讲多适用于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种情况主要是给予人道主义考虑,同时这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严格执行羁押期间制度,避免超期羁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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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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