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低价从农民张某手中购得一宋朝八宝蟋蟀盆,张某事后得知该蟋蟀盆价值连城,便向乡里的律师寻求帮助。该律师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该古董收购商的买卖行为,但行使该权利有个一年的期限。问该期限在民法上属于:( )。
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低价从农民张某手中购得一宋朝八宝蟋蟀盆,张某事后得知该蟋蟀盆价值连城,便向乡里的律师寻求帮助。该律师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该古董收购商的买卖行为,但行使该权利有个一年的期限。问该期限在民法上属于:( )。
admin
2013-12-28
25
问题
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低价从农民张某手中购得一宋朝八宝蟋蟀盆,张某事后得知该蟋蟀盆价值连城,便向乡里的律师寻求帮助。该律师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该古董收购商的买卖行为,但行使该权利有个一年的期限。问该期限在民法上属于:( )。
选项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答案
2,8
解析
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成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中包括以下两点:1.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经过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仅仅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是消灭实体权利。2.法定期间是否可变。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中止、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属于绝对不变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与《合同法》第54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古董的行为即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很明显,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可变期间,而不是可变期间。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p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在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中,下列情形不影响支付令效力的有:
在后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其实施有赖于在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Y,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Y专利强制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魏某是某机械厂员工;魏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魏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魏某单方解除,魏某应赔偿企业的损失。魏某辞职到另一家企业工作,机械厂可以要求魏某赔偿()
某街道居民马某与朱某因房屋租赁费用发生纠纷,在所在街道居委会主任和马某的要求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顾朱某的反对,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要求朱某向马某支付人民币500元。朱某拒绝履行。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成立后最少会有几名股东:
以下哪些情况下应当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甲工厂愿意赔偿2万元,因无现金,以本厂的一辆桑塔纳小汽车提供抵押,但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甲厂向刘某的监护人交付权利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因为董事会一直没有召开会议讨论聘任新的经理事宜,为公司运营造成了损失,公司经理一职的空缺会令损失继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聘任新的公司经理入选问题的有:经过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新华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一名,经过
湖南郴县物资局干部绪贾用单位的货款100万元,于1993年10月7日、8日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之后,他以“北海正大置业投资公司”的名义,向《特区证券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
随机试题
DNA聚合酶Ⅰ在大肠埃希菌DNA复制时的主要功能是
下列哪项不是产褥感染的诱发因素
属于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的事由有()。
资本化率是将房地产的净收益转换成价值的比率。由于资本化率的微小变化会导致价值的很大变化,资本化率如果选取不当,计算结果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从而即使净收益的估算很准确,计算结果仍然不可信任。()
与软黏土地基某时刻的主固结沉降计算无关的土工参数是()。[2007年真题]
施工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甲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该劳动合同属于()。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
甲、乙两人分别从A、B两地同时出发,相向而行,匀速前进。如果每人按一定的速度前进,4小时相遇;如果各自每小时比原计划少走1千米,5小时相遇。则A、B两地的距离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