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9题)

admin2018-05-10  24

问题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9题)

选项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中,只有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是财产关系的诉讼,仍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选项A表述并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当事人在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进行诉讼,但是不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选项B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故选项B也是错误的。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使得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由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并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两者是有区别的,管辖权的转移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将管辖权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是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可知,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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