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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入,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年试卷三第90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入,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年试卷三第90题)
admin
2015-05-18
19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入,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年试卷三第90题)
选项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答案
A,B
解析
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对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享有异议权,选项A应选。
关于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享有异议权的问题,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5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因此,对于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享有异议权,选项B应选。
关于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享有异议权的问题,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因此,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案外人而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享有异议权,选项C不应选。
关于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享有异议权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为公法,其中并未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裁定可享有异议权,因此,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不可享有异议权,选项D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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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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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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