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dmin2013-06-09  33

问题 甲企业向乙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企业在乙企业兼并甲企业后变成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其对甲原有的抵押权优先与乙企业原有对甲企业之抵押权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答案8

解析 本题涉及混同对抵押权的影响问题。依照《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即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故本题选项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Y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