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天津市甲区的艾丽公司与位于南京市乙区的帝华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化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天津市艾丽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帝华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艾丽公司如期交付了化妆品,但艾丽

admin2016-01-15  23

问题 位于天津市甲区的艾丽公司与位于南京市乙区的帝华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化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天津市艾丽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帝华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艾丽公司如期交付了化妆品,但艾丽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32万元,经多次催讨仍未能解决,于是帝华公司于4月19日向合同履行地的天津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又担心天津市甲区法院地方保护,于是于4月20日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南京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天津市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艾丽公司向帝华公司支付32万元货款。判决后,艾丽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帝华公司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帝华公司支付全额货款。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艾丽公司提出上诉后,但尚未进入二审审理阶段,帝华公司因艾丽公司转移其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选项 A、二审人民法院
B、帝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C、艾丽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原一审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0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据此,本题中情形下的财产保全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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