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包含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和4之间缺乏单一性,发出分案通知书,申请人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国家

admin2010-03-18  37

问题 李某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包含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和4之间缺乏单一性,发出分案通知书,申请人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审查后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李某不服请求复审,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修改方式哪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选项 A、将原独立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
B、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
C、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补人权利要求1中
D、在删除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

答案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2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A选项中,由于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单一性,属于上述第(2)中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该修改不符合规定,A选项错误。B选项中,由于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改变了权利要求的类型,属于上述(3)中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该修改不符合规定,B选项错误。C、D选项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同时也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2中规定的情形,因此该两种修改符合规定,C、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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