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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试卷三第21题)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试卷三第21题)
admin
2015-04-23
36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试卷三第21题)
选项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中,甲对乙的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无需偿还乙,丙在明知这一情形后仍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此时丙的行为并非为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甲、丙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
选项B中,甲系为了自己的利益扫雪,为邻居扫雪仅是顺便而已,故甲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中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因此,甲与邻居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C中,甲在不知情的5年内抚养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有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且在当时亦不是为了丁的利益而进行扶养,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中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与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两个要件,故在甲与丁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
选项D中,甲在拾得遗失牛后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为他人利益而“暂养”,由此,其在牛死亡后,也不是为自己利益而是为了权利人乙的利益出卖牛皮、牛肉,故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据此,选项D应当人选,选项A、B、C不应当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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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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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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