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dmin2021-11-04  51

问题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选项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C选项中徐某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不能担任董事。《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修订后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D选项中赵某是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的现行规定,赵某并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虽然赵某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个人责任,也不能必然认定赵某属于第146条第1款第(4)项的情况。不过D选项虽然有瑕疵,和AB选项相比,选其为参考答案更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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