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10年12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

admin2015-11-05  23

问题 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10年12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2011年3月20日,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2010年3月22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县检察院认为仇某情节较轻,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不予起诉。
    问题:
对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选项

答案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自2010年1月24日起,2011年3月22日止计算。本案中对仇某的拘留措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超过羁押期限,也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从逮捕时起算。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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