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dmin2008-04-03  31

问题 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选项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答案A,B,C,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由此可知A项违反了(二)和(三)的规定,B项未标明厂址,C项缺少中文警示说明,D项违反了(三)的规定。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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