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

admin2021-05-28  21

问题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3/42)

选项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法院向张某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张某在开庭之前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并予以回复,表明张某同意电子送达,且张某的电子邮件能够收悉。
    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法院向海斯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但开庭之前法院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这表明海斯的电子邮件地址不能够确认收悉,因此不得适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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