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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为40天,遂将举证通知和受案通知、应诉通知同时于7月20日发出。原告于7月22日收到,被告于7月24日收到,那么举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
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为40天,遂将举证通知和受案通知、应诉通知同时于7月20日发出。原告于7月22日收到,被告于7月24日收到,那么举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
admin
2016-05-05
22
问题
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为40天,遂将举证通知和受案通知、应诉通知同时于7月20日发出。原告于7月22日收到,被告于7月24日收到,那么举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
选项
A、7月23日
B、7月25日
C、7月21日
D、原告于7月23日计算,被告于7月25日计算
答案
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既然是收到后的“次日”计算,此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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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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